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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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吳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9,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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