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培能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5,103,807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與最大債權銀行95年間協商時之資產負債與目前之資產負債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為何?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含釋明聲請人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清償情形等)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例如父母)?若無其他應受扶養人,其原因為何?若有,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前2年實際支出扶養其他被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被扶養人關係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實其說。
六、請聲請人提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一併提出100年度至今之收入證明(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七、依聲請人陳報曾於92年9月26日至96年8月31日止經營千麗創作髮藝,每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惟聲請人並未提供相關資料,是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出該髮藝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以實其說。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聲請人原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只有第一頁,且未見租賃地之記載,租賃契約條件亦只列第一條至第五條,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顯非完整)。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2004年份車輛(中華,7420-EF),請聲請人釋明該部車輛之取得原因為何?現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聲請人之膳食費、勞、健保費、瓦斯費、日常用品等費用乏相關單據以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關單據亦請詳列具體項目並加釋明支出之必要性)。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現有每月收入證明、99年及100年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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