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亭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第2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77號、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亭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㈠、民國98年11月18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8年11月18日上午7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㈡、99年2月22日晚上9時許、99年2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先後在新北市中和區華中橋頭某網咖內及不詳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月23日晚上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9日報告編號UL/2010/2062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稽。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9年8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北市警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北市警局98年12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253號鑑驗通知書、航空醫務中心99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91546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物品名稱│淨重及鑑定書文號│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白色透明晶體共計3包,總淨重│98年11月18日上午│││他命叁包(驗餘淨重│6.14公克,予以編號1至3,各取│7時45分許,在臺│││陸點壹壹公克)│樣0.01公克,餘重6.11公克,均│北市中山區 林森北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路85巷86號前,為││││北市警局98年12月17日北市鑑毒│警在其身上所查扣││││字第253號鑑驗通知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綠│││││保管字第1351號)│├──┼─────────┼──────────────┼────────┤│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白色粉末1袋,淨重0.0700公克│99年2月23日晚上9│││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取樣0.0020公克,餘重0.0680│時20分許,在新北│││陸捌零公克)│公克,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市○○區○○路││││航空醫務中心99年3月10日航藥│118號前為警查獲││││鑑字第0991546號毒品鑑定書)│,為警在其身上所│││││查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青保管字第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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