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66號聲請人 趙祥富 (原名 趙文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恭霆 、趙殷㐵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2年8月起,至其死亡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扶養費部分,以平均餘命推算此部分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元(15,000元×12月×10年=18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3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為2千元,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2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其罹患中度殘障、巴金森氏症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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