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永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琛 訴訟代理人 呂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102年12月5日│306,902元│DR九六九0九四│││1│有限公司 呂湘香 │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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