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 楊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志仲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補最新土地謄本正本(詳列所有權人、他項權利權利人之姓名資料)。
(三)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