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蔡政哲 、 陳郁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於發票「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政哲。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