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14號,95年度執字第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二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一份、送達證書四份、拘票二份、拘提未獲報告書二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雄檢 博岱 九五執助字第六七0字第四六0一九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