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黃琪雅 律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姓名「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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