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五)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