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0.12│97.7.25│97.6.9凌晨6時後~│││││97.6.12中午12時58│││││分前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328號│第1769號│第38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356│98年度易字第57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2│98.4.10│98.8.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4│98年度上易字第963│98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8.1.21│98.6.12│98.8.13│││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471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編號1、2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第11921號│││年2月,囑託拘提中)│(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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