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章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緝字第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皮包壹個、現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均沒收,於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
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物,造成他人
尋回物品之困難,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不
可取,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犯後仍未賠償
被害人所受損失,暨其為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查:被告因本案侵占犯行而獲取皮包1個、現金新臺幣27,00
0元,此乃被告犯罪之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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