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1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新哲
被   告  陸韋丞 (原名 陸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中小字第7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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