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陳憲堂
被 告 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
中小字第15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