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
上 訴 人 高芝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依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