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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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幣星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凱 被告 謝果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11號背信案件、110年度訴字第8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