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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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家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家葳│民國96年5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7.25%│││207950││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家葳│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95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243372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新臺幣207950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占整體債權100%),其餘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101年11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2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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