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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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蒙在鍋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98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812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