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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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旻耀 送達代收人 賴佩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而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附表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台幣)001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鄒旻耀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110年7月31日199,157元WA0000000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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