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抗告人 邱偉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瑞芳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