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28號聲請人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黃金昌 律師相對人 吳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10年度司聲字第228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9,140元│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6,780元│1.聲請人上訴部分│││││。│││││2.聲請人預納。││二├─────────┼────────────┴────────┤││裁判費用│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預納並負擔,不予列計││││。││├─────────┼────────────┬────────┤││證人旅費│53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16,45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6,450元×4/5=13,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