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六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壬○○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子○○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被告辛○○住
鴻志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巷十五之四號法定代理人癸○○住台北縣樹林市○○街○段○○○號被告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段四十六巷三十八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丙○○住被告普豐實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庚○○住即法定清算人戊○○住
己○○住乙○○住台北市○○街○○○號甲○○○住台北市○○街○○○號二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來旺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