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許致豪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
被   告  許玉宗
       許竣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
       陳偉仁 律師
被   告  廖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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