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69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國偉

被告許 楊得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88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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