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313號

原告 蕭成高

被告 楊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請求再開辯論暨答辯(一)狀,敘明對本件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仍有爭議,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期日或安排調解。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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