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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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券等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逃亡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四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