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立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三九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三九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