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林勝利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