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元【計算方式:3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900元(土地公告現值)=428,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