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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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林勝利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