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群體娛樂有限公司即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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