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15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高雄市後備司令部列管之階級為上兵退伍後備軍人,戶籍設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並實際居住在該處,經高雄縣後備司令部以動員符號「F941603」號教育召集令,指定其應於民國94年7月26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南勝利營區報到參加教育召集,前揭教育召集令,業由其母 李葉秀英 代收後,94年7月19日晚上8時許轉交予甲○○收執,詎其收受前揭教育召集令後,明知其為後備軍人,竟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未前往參加該次教育召集(檢察官誤認係點閱召集),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母李葉秀英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及教育召集含受領回執影本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乃後備軍人,有應依軍事需要,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教育召集之義務,被告於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無故未參加而逾應召期限2日,其有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甚明,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2項前段之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國防安全法律規定,及其於犯罪後猶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2毀傷身體者。
3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4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5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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