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陳奕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