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44號

原告 高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冠良

許揚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已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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