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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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179號抗告人丙○○原名 廖芳儀 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96年度家上字第1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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