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6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告 梁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
庭於民國110年1月5日以109年度重小字第4121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6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請求金額│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自93年11月16日起至│19.71%│
│││104年8月31日止││
│17,708元│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
│││自93年3月2日起至│18.25%│
│││93年4月1日止││
││├─────────┼─────────┤
│58,578元│利息│自93年4月2日起至│20%│
│││104年8月31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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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