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啟仁指定辯護人劉國斯律師具保人鄒瑞淵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瑞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啟仁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命具保新臺幣200,000元,並經具保人鄒瑞淵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
二、茲因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又具狀表明因遭他案通緝逃匿中不會到庭,自應依法將其繳納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