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黃松雄 被告 陳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