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鄭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國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