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75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浩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18號、第3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112年度家護字第2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記載應更正「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1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所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之騷擾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偵1718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18號第3294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與A02為父子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A01前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A02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A02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A01於113年11月6日晚間6時35分許,經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告誡後,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下列行為

  :

(一)於113年11月22日下午2時21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住處內,因飲酒後向A02索討金錢未果,發生口角爭執,並對A02辱罵「幹你娘」等語,即以此方式對A02實施精神上之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於113年12月21日下午4時1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止期間,在上開住處內,因酒後情緒失控,向A02索討金錢

  ,丟擲保麗龍箱、摔椅子,並對 許順義 辱罵「幹你娘」、「

  我不怕」等語,即以此方式對A02實施精神上之騷擾行為

  ,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表

  、新竹地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上開2次違反保護令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