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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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勇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萬2,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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