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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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26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昌佑

一、上原告與被告 趙亮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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