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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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129號
原告 李姿儀
訴訟代理人 李柏翰
法定代理人 曾國鈴
法定代理人 曾塏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6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505元及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8,50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麥博公司)提出之健身中心教練課程購買契約記載,原告係向被告麥博公司簽訂本件健身契約,與另一法人被告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健核公司)無關,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健核公司請求退費。又被告麥博公司雖辯稱其已依約退費,但並未提出如何計算退費金額之說明,而原告主張購買40堂教練課,繳費5萬4,000元(1堂課1,350元),已上19堂課,因被告麥博公司停止營業,可請求退費2萬8,350元(1,350×21=28,350),但被告麥博公司僅退1萬1,340元,尚欠應退款項1萬7,010元,而被告麥博公司就原告上開主張並未加以爭執(僅爭執已退費,但不爭執僅退1萬1,340元),堪認原告主張之退費情形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既未說明約定之退費計算方式,則堪認原告上開所主張之依比例退費,合於情理,堪予採信,則原告當得請求被告麥博公司給付1萬7,0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然本件原告係向被告麥博公司、被告健核公司一起請求給付1萬7,0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應係向上開2被告公司平均請求本件債務,即僅向被告麥博公司請求給付8,5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院僅得判准被告麥博公司應給付原告8,5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