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以上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定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前經本院以九十
七年度禁字第七二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因禁治產人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所定之法定監護人,故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詹水忠王詹里詹水來詹水義 、楊詹示、 楊詹雲 等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依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甲○○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爰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甲○○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規定提出聲請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紀錄、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七二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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