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古秋菊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