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陳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01~800010│10│10000│├──┼──────────┼────────┼──┼───┤│0002│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1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