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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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34號聲請人 董羨美 相對人 董浩志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董浩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董羨美(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董浩志之監護人。
指定 吳田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董羨美係董浩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姊,相對人董浩志因先天多重障礙,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聲請准予裁定董浩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春寧診所精神科醫師 黃馗晉 前訊問董浩志,審驗董浩志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無回應,且依春寧診所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㈠病史摘要:個案自小罹患不明先天性疾病而有雙腳無力,不良於行、重度智障等表癥,未曾就學、就業。大部份在長期照護機構接受照護以維日常生活。102年2月間左側腦中風而致偏癱,目前在台北市春寧診所附設護理之家住院中。㈡精神狀態檢查:個案目前長期臥床,全日需人照護以維日常生活。生理心理功能檢查呈現無言語表達能力,需人協助以維持外觀整潔,行為遲滯退縮無自我照顧能力,無完全理解他人語言能力但可簡單回應照顧者指令,情緒易緊張焦慮。因語言表達能力差,無法判 吳定 有無思考(如妄想)及知覺(如幻聽)等功能障礙,認知功能低下。㈢結論:上述個案綜合家屬病史陳述、目前照顧者所觀察及臨床檢測,個案應符合重度智障併腦血管梗塞後遺症。是故個案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顯有不足者。」等語,有本院102年10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及春寧診所102年10月21日春字第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董浩志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董浩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董浩志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則自應為其選任監護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董羨美為受監護宣告人董浩志之姊,彼此關係密切,亦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其亦已表達願意擔任監護人,而相對人之母吳田、兄弟姊妹 董慧萍 、 董慧美 、 董重慶 、 董輝騰 、 董冠緯 、 董慧明 、 董慧玲 等人亦同意選定董羨美為監護人等情無誤(見卷附之同意書),因認由董羨美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董羨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母吳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董浩志之財產,應會同吳田,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