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31號上訴人 張雅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季堂 、 張子崗 因100年度訴字第2431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叁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