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四)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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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四)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㈣字第81號上訴人 陳德清
陳真子 (即 陳德勝 、陳 劉治之 承受訴訟人) 陳真宗 (即陳德勝、陳劉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真章 (即陳德勝、陳劉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真信 (即陳德勝、陳劉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忠 (即陳德勝、陳劉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霞 (即陳德勝、陳劉治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上訴人 陳宗聖
陳文毅 (即 陳吉三 之承受訴訟人) 陳其華 (即陳吉三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杰 (即陳吉三之承受訴訟人) 陳仁爵 (即陳吉三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複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
李翰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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