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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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0號上訴人 張秀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潘木林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165,61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72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曼智